(2015)红民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福令与曹彦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福令,曹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288号申请人张福令,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曹彦军,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张福令因与被申请人曹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曹彦军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15万元。担保人时培英以其名下的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福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曹彦军名下的工资账户在15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时培英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措施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立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