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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魏民二初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徐福兰诉被告王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福兰,王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二初字第00612号原告:徐福兰,女,汉族。被告:王小芳,女,汉族。原告徐福兰诉被告王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福兰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小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福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福兰对被告王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徐福兰负担。审 判 长  田四舫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