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民二初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徐福兰诉被告王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福兰,王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二初字第00612号原告:徐福兰,女,汉族。被告:王小芳,女,汉族。原告徐福兰诉被告王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福兰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小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福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福兰对被告王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徐福兰负担。审 判 长 田四舫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