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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执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冷月兰与嘉祥县宜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月兰,嘉祥县宜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冷月兰,居民。被申请执行人:嘉祥县宜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呈祥街2号801室,法定代表人王忠军,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冷月兰与被执行人嘉祥县宜和置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终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冷月兰的申请,被执行人嘉祥县宜和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冷月兰人民币6892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嘉祥县宜和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案款68920元,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终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林强审判员  石在忠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