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终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尹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终字第237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某。2014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5)高刑初字第10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尹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尹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某撤回上诉。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5)高刑初字第10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曙光审判员 张彦林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