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行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郑志阳与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用于公布)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阳,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2418号申请执行人郑志阳,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惠东工业区(涂寨),组织机构代码69902670-5。法定代表人留拥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郑志阳与被执行人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4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除银行抵押贷款的资产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4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泽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