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刘军与被执行人通化水镜圣汇商务有限公司、董卫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通化水镜圣汇商务有限公司,董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刘军被执行人:通化水镜圣汇商务有限公司、董卫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通化水镜圣汇商务有限公司、董卫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4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通化水镜圣汇商务有限公司、董卫国到期未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刘军,可凭此裁定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小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宝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