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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孙润山、魏爱红、孙靖勃、孙靖琪、张蓉蓉与肖治忠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润山,魏爱红,孙靖勃,孙靖琪,张蓉蓉,肖治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孙润山,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魏爱红,女,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靖勃,男,200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靖琪,女,2013年8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蓉蓉,女,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治忠,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润山、魏爱红、孙靖勃、孙靖琪、张蓉蓉与被执行人肖治忠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肖治忠已将(2014)山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轶审判员 杜晓华审判员 石仲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英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