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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成都香江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妍君,成都香江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41号原告房妍君,女,汉族,1995年11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王英,女,汉族,系原告房妍君的母亲,1968年12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身份证号码,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曾忠樵,四川心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成都香江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组织机构代码56203021-X。法定代表人谢郁武,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罗明,男,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锦江区,身份证号码,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房妍君与被告成都香江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房妍君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房妍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妍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房妍君负担。审判员  严振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