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东艳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萨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曾用名王XX),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15年1月2日因涉嫌重婚被临时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当月5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高靖国,黑龙江中油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重婚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军、迟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辩护人高靖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0年8月16日,被告人王XX与赵XX在安达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登记名字为王XX。被告人王XX在有配偶的情况下,自2002年至2014年5月,与张XX以夫妻名义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七二一平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5年1月2日,被告人王XX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到哈尔滨市的火车上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离婚登记申请书,结婚登记档案目录;证人赵XX、张XX、刘XX、郝XX的证言;被告人王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在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XX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XX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综合该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XX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周力影审 判 员 王丹平人民陪审员 王会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洪江附相关刑法法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