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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二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汪守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066号原告: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繁昌县。法定代表人:翁世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翁亲雪,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炜,该公司员工。被告:汪守萍,女,汉族,住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守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260元,合计人民币285元,由原告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孙 武人民陪审员  朱三山人民陪审员  周为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