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支行与被告曹凯、被告刘德权、被告刘德强、被告曹桂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支行,曹凯,刘德权,刘德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支行被告曹凯被告刘德权被告刘德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支行与被告曹凯、被告刘德权、被告刘德强、被告曹桂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支行委托代理人颜明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平审 判 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姜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欢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