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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广东颐衡通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广东颐衡通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7号原告: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达富,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颐衡通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忞昊。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颐衡通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55900元,由原告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东生人民陪审员  高小英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冠燕书 记 员  伦志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