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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孔正兵、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正兵,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张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0214号原告孔正兵。被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菱湖大道288号A1-504、505。负责人卜广胜。被告张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正兵与被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孔正兵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正兵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正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孔正兵已预交),由孔正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扬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芮锦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