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中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兴世与庆阳市雄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中执字第6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兴世与被执行人庆阳市雄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庆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庆仲裁字第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市雄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兴世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庆阳市雄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其说明雄越小区A栋2单402号房公共部位分摊面积构成,并给付仲裁、鉴定费用32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庆阳市雄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庆阳市雄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已对雄越小区A栋2单402号房公共部位分摊面积构成向申请执行人王兴世作出了书面说明,并给付仲裁、鉴定费3200元。本院认为,庆阳仲裁委员会(2013)庆仲裁字第13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兴世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300元,已由被执行人庆阳市雄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仲裁委员会(2013)庆仲裁字第1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