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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晓红与刘生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晓红,刘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保字第16号申请人张晓红。被申请人刘生军。申请人张晓红与被申请人刘生军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张晓红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刘生军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的转籍过户手续予以保全。毛卫林自愿以自己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晓红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生军所有的本田CRV小型越野客车的转籍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送达后,申请人应在30日之内起诉,如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建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