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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饶民初字第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杜运先诉贺心纪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运先,贺心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饶民初字第034号原告杜运先,女,50岁。被告贺心纪,男,5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运先与被告贺心纪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运先负担。审判员  宋兴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