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饶民初字第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杜运先诉贺心纪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运先,贺心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饶民初字第034号原告杜运先,女,50岁。被告贺心纪,男,5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运先与被告贺心纪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运先负担。审判员 宋兴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