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许春华与黄科、廖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春华,黄科,廖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许春华,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坂尾村过坑9号。被申请人黄科。被申请人廖逸,成年人。申请人许春华以与被申请人黄科、廖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廖逸所有的桂L×××××号重型仓棚式货车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许春华本人已将80000元人民币汇入本院设在中国工商银行田阳县支行帐号【21×××72】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许春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廖逸所有的桂L×××××号重型仓棚式货车壹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被查封的车辆由田阳县银峰汽车修理厂负责保管。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金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如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