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商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焦广怀与曹县华隆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广怀,曹县华隆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598号原告:焦广怀,农民。被告:曹县华隆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庄寨镇祥府寨被行政村。负责人:刘伟力,该公司经理。本案在审理原告焦广怀与被告曹县华隆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广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保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林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