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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商诉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亚明、唐为珍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亚明,唐为珍,徐辉,沈士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诉保字第0009号申请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内迎宾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丁亚明,居民。被申请人唐为珍,居民。被申请人徐辉,居民。被申请人沈士兵,居民。申请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丁亚明、唐为珍、徐辉、沈士兵在滨海县新滩盐场的补偿款210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丁亚明、唐为珍、徐辉、沈士兵在滨海县新滩盐场的补偿款410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成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