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寿光市金利达磁业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发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金利达磁业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发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郑景荣,隋相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寿光市金利达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景荣,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市中发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成刚,经理。被执行人郑景荣。被执行人隋相力。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光市金利达磁业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发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郑景荣、隋相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商初字第7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