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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六执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吉回族自治州惠源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杨永新,张红霞,何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兵六执字第00002-1号申请执行人昌吉回族自治州惠源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新疆昌吉市红星东路31-3号。法定代表人许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永新,男,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住昌吉市。被执行人张红霞,女,汉族,1969年9月26日出生,住昌吉市。被执行人何艳,女,汉族,1990年2月1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吉回族自治州惠源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永新、张红霞、何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艳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依法审查,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4)兵六执异字第00005号执行裁定,裁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公证处的(2014)昌州证经字第4724号执行证书,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公证处的(2014)昌州证经字第472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伊峰审判员  刘 玮审判员  苏晓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