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鸿辰与赵西军、伊永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2164号原告李鸿辰,居民。被告赵西军,农民。被告伊永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鸿辰诉被告赵西军、伊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鸿辰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西军所有的鲁Q×××××号“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原告李鸿辰以其所有的鲁Q×××××号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原告李鸿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一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西军所有的鲁Q×××××号“北京现代”轿车一辆。查封原告李鸿辰所有的鲁Q×××××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公衍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均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