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7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陶玉林诉王宁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玉林,王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779-1号申请执行人陶玉林,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被执行人王宁,南,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王宁的存款、收入53278.85元(其中本金52590元,执行费688.85元);二、被执行人王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金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郗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