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农日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日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靖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农日成(乳名阿问,绰号叔问),农民,住靖西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1月23日被靖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靖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西县看守所。靖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日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许兰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农日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农日成系以贩养吸的吸毒人员。2014年11月19日9时许,农日成在靖西县新靖镇亮表村弄亮屯127号自家中,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以200元贩卖给吸毒人员翟某。当日12时许,民警在靖西县新靖镇凤凰路旭升宾馆抓获翟某,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海洛因可疑物1小包,净重0.38克。2015年1月23日2时许,农日成在旭升宾馆303号房部与赵某、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吸毒时被民警查获,当场缴获农日成丢弃在房间内的海洛因可疑物10小包,净重1.24克。经鉴定,从翟某身上缴获的可疑物检出海洛因;从旭升宾馆303号房内缴获的农日成丢弃在地板上的海洛因可疑物检出海洛因。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农日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农日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农日成系以贩养吸的吸毒人员。2014年11月19日9时许,经电话联系,农日成在靖西县新靖镇亮表村弄亮屯127号自家中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以200元贩卖给吸毒人员翟某。当日12时许,民警在靖西县新靖镇凤凰路旭升宾馆抓获翟某,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海洛因可疑物1小包,净重0.38克。2015年1月23日2时许,农日成在旭升宾馆303号房与赵某、潘某等人吸毒时被民警查获,当场缴获农日成丢弃在房间内的待售的海洛因可疑物10小包,净重1.24克,以及农日成用于联系贩卖毒品的一部VIVO牌手机。经鉴定,从翟某身上缴获的海洛因可疑物检出海洛因;从旭升宾馆303号房内缴获的农日成丢弃在地板上的海洛因可疑物检出海洛因。农日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上述贩卖毒品的事实。另查明,农日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5月2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经庭审质证的查获经过,证人赵某、潘某、翟某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过称、提取送检笔录及照片,百色市公安局毒品定性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本院(2012)靖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农日成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日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1.62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农日成因毒品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是毒品再犯,且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一部VIVO牌手机是农日成贩毒所用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农日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至2016年2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一部VIVO牌手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蓬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冰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