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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武汉佳海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诉武汉华高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佳海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华高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310号申请人:武汉佳海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佳海都市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袁化。委托代理人:丁雪松,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牧川,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华高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44号45栋。法定代表人:邵岚。申请人武汉佳海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华高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华高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1,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在本院制作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之前,申请人武汉佳海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又请求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佳海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武汉佳海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案保全费5000元退还申请人武汉佳海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审判长  李钢审判员  曹琳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