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徐兴付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徐兴付,个体运输户。委托代理人文小燕,个体运输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沿江一号购物中心B区二区三层3B09号。负责人张中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国生,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兴付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武汉支公司)因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清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兴付及其委托代理人文小燕、被告人寿保险武汉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国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兴付诉称,2014年5月1日,徐兴付聘请的司机刘全礼驾驶鄂F×××××号中型货车在枣阳市丝源厂内倒车时,撞到该厂大门的柱子,造成柱子损坏。该事故经枣阳市交警部门认定,刘全礼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原告赔偿了丝源厂的损失。因原告的车辆在人寿保险武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7800元及鉴定费3000元。被告人寿保险武汉支公司辩称,原告的请求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范围,在商业险中应按责赔偿,但本案中原告系全责,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5日,徐兴付在人寿保险武汉支公司为其所有的鄂F×××××号中型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包含责任限额为30万元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险)。2014年5月1日,徐兴付聘请的司机刘全礼驾驶鄂F×××××号中型货车在枣阳市丝源厂内倒车时,撞到该厂大门的柱子,造成柱子损坏,同年5月6日,经枣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枣阳市丝源厂因该柱子损坏造成的损失为27800元。2014年5月8日,枣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全礼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徐兴付于2014年8月26日赔偿了丝源厂的全部损失。2015年3月24日,徐兴付来院起诉,要求人寿保险武汉支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7800元及鉴定费3000元。诉讼中,原告徐兴付撤回鉴定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庭审结束后,人寿保险武汉支公司于2015年6月9日提交了一份“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其主张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处理,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2014年5月1日,徐兴付聘请的司机刘全礼驾驶鄂F×××××号中型货车在枣阳市丝源厂内倒车时,撞到该厂大门的柱子,造成柱子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枣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全礼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结论,本院予以采纳。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枣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均不持异议,该鉴定认定枣阳市丝源厂因该柱子损坏造成的损失为27800元,本院予以采信。徐兴付在人寿保险武汉支公司为其所有的鄂F×××××号中型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该事故发生后,徐兴付已先行赔偿了丝源厂的损失27800元,现徐兴付要求人寿保险武汉支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78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寿保险武汉支公司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在庭审后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已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视为其放弃仲裁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给付徐兴付因本次交通事故已垫付的赔偿款27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金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8。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余清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李朝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