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刑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丰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初字第00257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丰涛,无业。2009年5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8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10月26日因吸毒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月28日因吸毒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丰涛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9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6月23日释放。被告人丰涛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丰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艳,被告人丰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丰涛在其家中,多次容留周川江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10月某日晚,被告人丰涛在其家中,容留周川江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2014年10月上旬某日晚,被告人丰涛在其家中,容留周川江、庞亚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4年10月中旬某日晚,被告人丰涛在其家中,容留周川江、庞亚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4.2014年10月下旬某日晚,被告人丰涛在其家中,容留周川江、庞亚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5.2014年10月某日晚,被告人丰涛在其家中,容留钱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6.2014年11月下旬某日晚,被告人丰涛在其家中,容留周川江、庞亚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7.2015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丰涛在其家中,容留周川江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案发后,被告人丰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丰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人周某、钱某、冯某、丰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涛无视法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丰涛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丰涛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丰涛,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为严肃法制,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丰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礼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景晓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