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诉中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廖晓明与被告肖爱玲、谷晶、谷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晓明,肖爱玲,谷晶,谷志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诉中保字第82号原告廖晓明,男。被告肖爱玲,女。被告谷晶,男。被告谷志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晓明与被告肖爱玲、谷晶、谷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晓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资兴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的存款130000元,或者冻结被告肖爱玲丈夫谷某某(已故)在资兴市宇字煤矿棚改工程项目部的工程质量保证金130000元,保全金额为1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廖小明向本院提交了谷某某(已故)向原告廖小明出具的借条一张、资兴市公安局尸体处理通知书(谷某某)、被告肖爱玲、谷晶、谷志娟的身份信息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廖晓明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肖爱玲、谷晶、谷志娟在资兴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的存款130000元,或者冻结谷某某(已故)在资兴市宇字煤矿棚改工程项目部的工程质量保证金130000元,保全金额为1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