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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赵广平、赵美琳等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赵广平。原告:赵美琳。原告:赵美川。原告:常万荣。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全军,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连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彦武,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宋海龙,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平、赵美琳、赵美川、常万荣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广平、赵美琳、赵美川、常万荣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广平、赵美琳、赵美川、常万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大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