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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才平、余元静与刘艳平、张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王才平,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余元静,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艳平,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飞,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绍芳,女,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安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中洲路南段(交通驾校南100米)。法定代表人安增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大道西段588号。法定代表人刘生明,该公司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十堰中民一终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57252.2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循奇审判员  王 杰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