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汪向林与深圳市南山区上上培训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向林,深圳市南山区上上培训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6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向林。委托代理人李绪兵,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新光,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上上培训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第五工业区松坪山肉菜市场综合楼四楼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6104743-9。法定代表人谢兆来。上诉人汪向林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上上培训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汪向林主张其2014年8月20日是被被上诉人的负责人以庭外和解为由,诱骗带离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因此,不属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仲裁庭审,但深圳市南山区上上培训中心对此予以否认,因汪向林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且即使汪向林的主张属实,也不构成不参加仲裁庭审的正当理由,因此,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汪向林的该次仲裁申请按自行撤回处理,并无不当。汪向林再次以相同的事实理由提起仲裁,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汪向林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原审法院因此裁定驳回汪向林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