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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潘杰与向大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杰,向大尉,赵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59-1号申请人潘杰。被申请人向大尉。被申请人赵志新。本院根据申请人潘杰的申请,于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作出(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向大尉驾驶的津ACV8**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向大尉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向大尉驾驶的津ACV8**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李长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艳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