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沈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697号原告沈某,女,农民。被告陈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黄振波审 判 员 刘华跃人民陪审员 代建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雪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