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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沈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697号原告沈某,女,农民。被告陈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黄振波审 判 员  刘华跃人民陪审员  代建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雪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