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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民初字第2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石豹与刘英、刘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豹,刘英,刘印,任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2589号原告:石豹,农民。被告:刘英,市民。被告:刘印,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青,律师。被告:任金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豹与被告刘英、刘印、任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3920元,由原告石豹负担。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郭红玲人民陪审员  李香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