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杭州沃朴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均辉船务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沃朴进出口有限公司,均辉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448号原告:杭州沃朴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27号万豪广场3幢1单元1701室。组织机构代码:59662552-9。法定代表人:黄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杰,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均辉船务有限公司(HecnyShippingLimited)。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观塘伟业街111号均辉货运大厦7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沃朴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均辉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缴诉讼费,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肖梓孛代理审判员 杨世民代理审判员 姚妮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梅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