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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某某、马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盘某某、夏某某、陈某某、金某某、盘某甲、盘某乙、盘某丙、韩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马某某,汪某某,盘某某,夏某某,陈某某,金某某,盘某甲,盘某乙,盘某丙,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零刑初字第12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被告人��某某,男。被告人汪某某,男。被告人盘某某,男。被告人夏某某,男。被告人陈某某,男。被告人金某某,男。被告人盘某甲,男。被告人盘某乙,男。被告人盘某丙,男。被告人韩某某,男。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零检公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马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盘某某、夏某某、陈某某、金某某、盘某甲、盘某乙、盘某丙、韩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在本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湘宁、蒋琳佳,被告人郭某某、马某某、汪某某、盘某某、夏某某、陈某某、金某某、盘某甲、盘某乙、盘某丙、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2010年至2015年1月期间,杨某某(另案处理)在永州市零陵区富家桥镇高贤村3组42号自家门面内,利用机床、台虎钳、手砂轮、不锈钢钢管、弹簧等设备和材料,使用李某某(另案处理)及他人制作的枪托,非法制造以火力发射为动力的猎枪,并非法销售给他人。其中:被告人夏某某于2011年夏天以300余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杨某某非法购买1支猎枪;被告人郭某某于2012年8、9月份以1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杨某某非法购买1支猎枪;被告人蒋苛仙于2012年冬天以1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杨某某非法购买1支猎枪;被告人马某某于2012年冬天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杨某某非法购买1支猎枪;被告人陈某某于2013年3月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杨某某非法购买1支猎枪;被告人金某某于2013年3月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杨某某非法购买1支猎枪;被告人盘某丙于2013年夏天以2000元人民币的���格向杨某某非法购买1支猎枪;被告人盘某乙于2013年夏天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杨某某非法购买1支猎枪;被告人盘某甲于2013年8月份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杨某某非法购买1支猎枪;被告人盘某某于2014年农历12月26日以58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杨某某非法购买1支猎枪;被告人汪某某于2013年农历12月28日以17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杨某某非法购买1支猎枪;被告人韩某某于2013年农历12月28日以17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杨某某非法购买1支猎枪。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还非法持有一支鸟铳,被告人马某某还非法持有一支鸟铳。永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民警周军、聂思笑等人在办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案时,被告人郭某某、马某某、汪某某、盘某某、夏某某、陈某某、金某某、盘某甲、盘某乙、盘某丙、韩某某分别于2015年1月16日至3月1日向永州市公��局投案,并主动上缴了涉案枪支及弹药等物。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马某某、汪某某、盘某某、夏某某、陈某某、金某某、盘某甲、盘某乙、盘某丙、韩某某在开庭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收缴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涉案枪支处理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汪某甲、刘某甲、邹某某、卢某某、蒋某甲、熊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意见书;辨认笔录、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马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分别向杨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分别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马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持��枪支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马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对二被告人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某某、马某某主动投案,并主动上缴涉案枪支及弹药等物,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盘某某、夏某某、陈某某、金某某、盘某甲、盘某乙、盘某丙、韩某某每人向杨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九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九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将枪支上交公安机关,系自首,可依法对九被告人从轻予以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某、马某某、汪某某、盘某某、夏某某、陈某某、金某某、盘某甲、盘某乙、盘某丙、韩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上述���一被告人适用缓刑。综上所述,对被告人郭某某、马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对被告人汪某某、盘某某、夏某某、陈某某、金某某、盘某甲、盘某乙、盘某丙、韩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计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一年又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计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汪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盘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夏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金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盘某甲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九、被告人盘某乙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被告人盘某丙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一、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芳审 判 员  魏再永人民陪审员  唐新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