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荣喜与被告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喜,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854号原告张荣喜,男,汉族,1952年9月1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光明街20号。法定代表人王清源,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荣喜与被告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以本案已起诉过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荣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