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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740号原告李某某,男,1972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许萌,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女,1973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同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思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