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韩小牡、陈良恩与陈良恩、黄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小牡,陈良恩,黄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098号原告:韩小牡。委托代理人:罗爱缘,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良恩。被告:黄娟华,系陈良恩之妻。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思钢,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小牡诉被告陈良恩、黄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小牡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小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春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