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刑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赵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双刑初字第0015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诉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仇伟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6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辽N×××××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和平街紫金苑小区门前时与保安发生争执,后保安报警,民警出警后将涉嫌酒后驾车的赵某当场抓获,并移交至交警支队。2014年6月10日,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1mg/100ml。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6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辽N×××××号奔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朝阳市双塔区和平街紫金苑小区门前时,与保安发生争执。经保安报警后,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发现赵某涉嫌酒后驾车,遂将赵某当场抓获。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1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赵某于2014年6月10日潜逃。于同年12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毛某、梁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人口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白 兰人民陪审员 XX才人民陪审员 范淑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