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71号原告郭某某,男。被告朱某某,女。法定代理人朱玉文,男,系朱某某父亲。法定代理人欧小秀,女,系朱某某母亲。委托代理人朱红梅,女,系朱某某胞姐。委托代理人朱中茂,男,系朱某某姑父。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军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休庭后,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军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