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0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涂志乐与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胡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志乐,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00083-2号申请执行人:涂志乐。委托代理人:李登宏,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3)六民二初字第0022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所有的位于霍山县横山镇“名邦中央公馆”1号楼第101号、第103号、第104号、第106号、第107号、第109号、第111号、第113号、第114号、第102号(一、二层)、第105号(一、二层);并于2015年3月29日作出(2015)六执字第00083-1号执行裁定,限制被执行人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因被执行人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以上房产的查封及同意解除对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所有的位于霍山县横山镇“名邦中央公馆”1号楼第101号、第103号、第104号、第106号、第107号、第109号、第111号、第113号、第114号、第102号(一、二层)、第105号(一、二层)的查封。二、解除对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华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