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初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常倩倩诉吴帅、秦太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倩倩,吴帅,秦太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307-1号原告常倩倩,女,1987年5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永军、董梦远(实习),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帅,男,1986年8月12日生,汉族。被告秦太宏,男,1965年10月21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杜俊洋,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倩倩诉被告吴帅、秦太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倩倩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秦太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倩倩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倩倩撤回对被告秦太宏的起诉。审 判 员 裴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