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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吴正钟与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钟,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582号原告:吴正钟,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唐功彬,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哲娟,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法定代表人:周善龙,该公司经理。原告吴正钟诉被告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正钟的委托代理人李哲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正钟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7月13日签订施工协议,约定将被告厂区内绿化工程发包给原告,包工包料,工期30天。工程总价款为116000元,被告在1年内全部付清。原告按被告要求进行了施工。2013年8月17日,被告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质量合格。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有30000元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0000元,并自2015年4月16日起按国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3日,原、被告签订《厂区绿化施工协议》,约定被告将厂区内绿化工程发包给原告,包工包料,工期30天,工程总价款为116000元,被告在工程开始后的一年内全部付清。原告按被告要求进行了施工。2013年8月17日,被告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质量合格。此后,被告分三期支付了绿化工程款86000元,尚欠3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其诉讼请求前述。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经本院核实的原告提交的《厂区绿化施工协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工作人员所做的调查笔录与原告的当庭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厂区绿化施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被告应当依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2015年4月16日起按国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因双方所签订的《厂区绿化施工协议》并未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违约责任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正钟支付工程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吴正钟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50元,合计625元,由被告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长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