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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829号原告柳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崔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柳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晗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