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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张碧颜与琼海丰园旅业公司与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省房屋土地综合开发集团海南公司与海南省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碧颜,琼海丰园旅业公司,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房屋土地综合开发集团海南公司,海南省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房地产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2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碧颜。委托代理人:李琳,海南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琼海丰园旅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翁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锐,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传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海明,该公司职员。原审第三人:辽宁省房屋土地综合开发集团海南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维。原审第三人:海南省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朝阳。上诉人张碧颜因与被上诉人琼海丰园旅业公司、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辽宁省房屋土地综合开发集团海南公司、海南省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840元。上诉人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未履行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碧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豫梅审 判 员  蔡红曼代理审判员  刘大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