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林某与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韦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433号原告林某。被告韦某,成年。原告林某诉被告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林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20元,原告已申请免交,本院已予准许。代理审判员 杨民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小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