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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姚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姚安县栋川镇蜻蛉村委会苏家湾组、方家屯一组、方家屯二组申请执行沈云中鱼塘承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安县栋川镇蜻蛉村委会苏家湾组,姚安县栋川镇蜻蛉村委会方家屯一组,姚安县栋川镇蜻蛉村委会方家屯二组,沈云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姚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姚安县栋川镇蜻蛉村委会苏家湾组。法定代表人苏云华,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姚安县栋川镇蜻蛉村委会方家屯一组。法定代表人徐云松,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姚安县栋川镇蜻蛉村委会方家屯二组。法定代表人徐荣元,该组组长。被执行人,沈云中,男,1986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姚安县栋川镇徐官坝村委会沈一组115号本院在执行(2015)姚执字第56号姚安县栋川镇蜻蛉村委会苏家湾组、姚安县栋川镇蜻蛉村委会方家屯一组、姚安县栋川镇蜻蛉村委会方家屯二组申请执行沈云中鱼塘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姚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承包费11300元,并交还向家冲鱼塘一个。现已执行到位,并支付和交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院作出的(2014)姚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支付承包费11300元,并交还向家冲鱼塘一个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