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平江县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平江县水岸花都(西区)业主委员会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江县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江县水岸花都(西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平江县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连云东路金海岸景程小区。法定代表人王琼,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江县水岸花都(西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平江县城关镇水岸花都西区。法定代表人戴劲,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放明。上诉人平江县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江县水岸花都(西区)业主委员会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平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0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江县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平江县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琛审 判 员 华 雷代理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闻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