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武宣县绿保新型建筑材料厂与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宣县绿保新型建筑材料厂,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788号原告武宣县绿保新型建筑材料厂,地址:武宣县武宣镇国道209线禄新路口对面。法定代表人韦凤菊,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干平,广西仙城事务所律师。被告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张掖路87号中广大厦20层。法定代表人杨川,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小嵋,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云霞,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兰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宣县绿保新型建筑材料厂诉被告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不适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没有损害到他人或相对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宣县绿保新型建筑材料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1元,依法减半收取506元,由原告武宣县绿保新型建筑材料厂承担。审 判 长 徐海莉审 判 员 钟朝振人民陪审员 邱庆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柳霞 微信公众号“”